纪法知识——对党的领导干部的问责方式有哪些?

发布时间:2023-07-24 浏览次数:3004 次

一、适用依据

《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第八条第二款对党的领导干部的问责,根据危害程度和具体情况,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一)通报。进行严肃批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切实整改,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二)诫勉。以谈话或者书面方式进行诫勉。

(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对失职失责、危害较重,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应当根据情况采取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措施。

(四)纪律处分。对失职失责、危害严重,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追究纪律责任。

二、释义解读

问责方式是对失职失责的党组织或党的领导干部进行责任追究予以惩戒的具体方式。《条例》依据党章和相关党内法规,结合党的问责工作实际,明确规定了对党的领导干部的问责方式有四种。这样规定,使问责方式更加规范、统一,有利于根据失职失责危害程度和问责对象认识态度等具体情况,选择适用不同的问责方式,做到精准有效问责,防止畸轻畸重,四种问责方式的具体释义如下:

1.通报:是指党组织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被问责的党的领导干部进行严肃批评,责令其作出正式的书面检查并认真改正自身行为,同时将上述问题在一定范围内予以公布,希望其吸取教训、引以为戒,并发挥警示作用。需要注意的是,对党的领导干部来讲,检查不是一种单独的问责方式,对领导干部进行通报的同时要责令其作出书面检查。

2.诫勉:是指对党的领导干部失职失责行为采用谈话或者书面的形式给予训诫和纠正。采用谈话方式进行诫勉的,应当根据诫勉谈话对象的职务层次和具体岗位确定适当的谈话人。2005年中央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和2015年中央组织部印发的《关于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的实施细则》对诫勉的适用情形、执行程序和影响期等作了具体规定。

3.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是指对失职失责党的领导干部采取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方式进行处理。其中,“停职检查”是指当党组织认为党的领导干部犯有严重错误,已不适宜担任现任职务或者有妨碍调查的行为时,可要求其暂停履行职务、检查反省问题。需要注意的是,与其他组织处理措施不同,停职检查不是对问责对象的最终处理结果,而是需要待查清其失职失责问题后,根据实际情况作进一步处理。“调整职务”是指对不适宜担任现职的领导干部提出惩戒性调整建议。“责令辞职、免职”是指对不适宜担任现职的领导干部,通过一定程序责令其辞去职务或免去其职务。对于责令辞职、免职的干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以及本人一贯表现、特长等情况,由党委(党组)、政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酌情安排适当岗位或者相应工作任务。“降职”是指对不适宜担任现职务层次的领导干部,降低职务层次使用。对于被降职的干部,其待遇按照新任职务标准执行。2019年党中央印发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2015年中央办公厅印发的《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试行)》等对停职检查、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作出了相关规定。

4.纪律处分:是指对党的领导干部失职失责、危害严重,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追究纪律责任。《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规定了有关给予领导责任者纪律处分的内容,对党的领导干部采取纪律处分方式问责的,可以依照这些规定确定处分种类和档次。

信息来源:纪委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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