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公司人员失职罪

发布时间:2023-02-27 浏览次数:3199 次

一、案情简介

2021年6月,江苏省江阴市某国有开发建设公司出纳黄某某在办公室接到电话,对方自称是银行对公柜台工作人员,告诉黄某某公司账户需要年检,且已与公司董事长安某某沟通好,需要黄某某准备好公司银行账号年检资料。随后,黄某某被拉入一个聊天群,并在该群收到备注名为安某某(该公司董事长)发来的消息,询问黄某某是否接到银行需要年检的通知,并在聊天群中安排年检相关工作,这让黄某某轻信了安某某的身份。随即,安某某在聊天群中要求黄某某向外地某企业银行账户汇款。黄某某轻信了上述信息,在未向董事长安某某当面或电话核实、且未见到任何书面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向外地企业银行账户发起、录入网银支付,并将聊天内的截图发给该公司会计华某某,要求其进行复核付款。华某某看到聊天截图后,违反程序规定复核通过支付申请,最终导致公司2000余万元资金被骗。2022年1月,黄某某被开除公职,同年7月,黄某某因犯国有公司人员失职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二、党纪法规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七条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浪费国家资财等违反法律涉嫌犯罪行为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二)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案例分析

黄某某身为国有公司工作人员,违反公司财务管理规定,对公司财务工作未尽到审慎注意义务,未核实相关信息的真实性,擅自作出支付指令,致使国有公司巨额财产被骗取,国家利益受到重大损失,其行为构成国有公司人员失职罪。国有企业财务人员一定要时刻绷紧安全弦,提高自身防范意识,严格遵守公司财务制度和流程,这既是对国有资产、国家利益的保护,也是对财务人员自身的保护。

信息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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