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活”的加油卡

发布时间:2023-02-08 浏览次数:3220 次

一、案情简介

浙江省瑞安市纪委监委工作人员在开展专项督查过程中,发现了一笔蹊跷的油卡记录。原瑞安市粮食收储有限公司莘塘分公司隶属于瑞安市粮食收储有限公司,早在2019年就已撤销。为何分公司此前报销的2000元加油充值卡,却在2020年被充值使用。调查人员大胆猜测,这张“复活”的公家油卡极有可能进了个人口袋。经调查组安排,工作人员兵分两路,一组负责外围了解该公司公车管理制度及分公司财务结算情况;另一组分析深挖有无其他异常的公车加油使用线索。调查组在核对账目、消费流水、个人车辆行驶轨迹、监控等大量信息建模分析后,分公司总经理郑某某进入调查组的视线。“你有否存在私车公养问题?”在和郑某某的谈话中,调查组人员单刀直入。“单位公车管理之前确实不规范,单位的IC油卡是以我个人名义办理的。2017年总公司要求规范油卡管理,规定不能再使用个人名义办理的IC油卡为公车加油,我也一直没有整改到位。我有违规的地方,但我绝对没有私车公养。” 郑某某避重就轻地“交代”起错误。“那为何分公司都撤销了,还要往你的IC油卡里充值?”“分公司明明只有一辆公车,为何却在不到三天的时间内频繁大额加油?”“为何有多次加油记录显示,你的私家车也正好在同一时间、同一地点加油?”说完,调查人员将一沓油卡明细摊开放在郑某某面前。面对详实的初核材料,无法自圆其说的郑某某终于承认私车公养一事。原来,2016年11月至2019年9月,郑某某在担任瑞安市粮食收储有限公司莘塘分公司经理期间,利用其保管油卡及财务审批的职务便利,多次将单位IC加油卡用于其个人车辆加油使用,并在公司撤销期间截留了一张2000元的加油充值卡用于个人使用,经统计,金额共计8923元。2022年7月22日,瑞安市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决定,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四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给予郑某某严重警告处分,收缴其违纪所得。

二、党纪法规

《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党政机关应当加强公务用车使用管理,严格按照规定使用公务用车,严禁公车私用、私车公养,不得既领取公务交通补贴又违规使用公务用车。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八条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刑法规定的行为,虽不构成犯罪但须追究党纪责任的,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四十条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经济利益,应当收缴或者责令退赔。

三、案例分析

郑某某身为中共党员,借机“扣留”、侵占使用公家加油卡,为个人轿车加油使用,有刑法规定的贪污行为,符合《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贪污罪构成要件,虽情节轻微、不认为是犯罪,但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须追究党纪责任,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四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应予严肃处理。

信息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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