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员干部违规借贷谋利

发布时间:2022-09-28 浏览次数:3902 次

一、案情简介

一些党员干部利用手中权力,通过民间借贷不当谋利,形式多样,手段隐形变异、翻新升级。这种依附于岗位与职权影响的借贷关系,实质是一种权钱交易行为。今年7月份,怀化市纪委监委对3起党员领导干部违规借贷谋利典型案例进行了通报。

1.怀化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原三级高级警长姚某某违规从事民间借贷获取高额利息问题。2012年至2020年,姚某某在担任交通警察支队副支队长期间,先后向管理服务对象怀化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责人熊某某、私人企业主李某某、市交通警察支队驾驶人考试科目三考场经营者许某某出借资金,共违规获取利息204万余元。2022年1月,姚某某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对其违纪违法所得予以收缴。

2.怀化经济开发区党工委原副书记、管委会原主任杨某违规借贷获取高额利息问题。2012年1月和2014年4月,杨某先后两次以其亲属名义向怀化市某投资有限公司放贷共计200万元,至2018年上半年获取利息共计99万元。2014年12月,杨某借用管理服务对象王某某钱款200万元,用于营利活动,从中获利160余万元。2021年11月,杨某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2022年3月,杨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罚金150万元,对其违纪违法所得予以收缴。

3.辰溪县委原常委、统战部部长谢某某以给管理服务对象借款为名收受贿赂问题。2010年上半年,谢某某利用担任辰溪县委常委,分管城建工作职务便利,为某房地产开发商杨某某在项目建设方面谋取利益,给杨某某借款200万元,一年后以借款收息的名义获利300万元。2020年3月,谢某某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2021年5月,谢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万元,对其违纪违法所得予以收缴。

二、党纪法规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条规定,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的钱款、住房、车辆等,影响公正执行公务,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通过民间借贷等金融活动获取大额回报,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信息来源:三湘风纪网

上一篇:“一桌餐”不是违规吃请避风港

下一篇:难以割舍的“高薪兼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