难以割舍的“高薪兼职”

发布时间:2022-09-12 浏览次数:3929 次

一、案情简介

某市纪委监委派驻第四纪检监察组接到一封信访举报件,反映市体育事业发展中心公职人员尤某兼任某贷款公司副总,领取双份工资。经分析研判,该纪检监察组成立核查组开展初步核实。在与尤某谈话时,核查人员惊讶地发现他曾因兼职取酬被处分。核查人员调取财务支出、工资发放凭证等资料,且与贷款公司负责人、财务人员谈话,证实尤某采取规避手段兼职取酬的行为。在证据面前,尤某如实交代自己之前因兼职取酬被处分后,仍对丰厚的兼职薪酬难以割舍,心存侥幸地将贷款公司股份转让到妻子名下,再通过岳父代为领取工资。最终,尤某因兼职取酬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违纪所得款项已退还。

二、党纪法规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四条中,明确将“违反有关规定在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单位中兼职,或者经批准兼职但获取薪酬、奖金、津贴等额外利益”列为违纪行为,依照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处理。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切实维护国家和出资人利益,不得未经批准兼任本企业所出资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介机构的领导职务,或者经批准兼职的,擅自领取薪酬及其他收入。

信息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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