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六项纪律”之工作纪律

发布时间:2022-09-08 浏览次数:3819 次

党的工作纪律,是党组织和党员开展各项工作的重要保证,是推进党的事业顺利有序发展的重要保障。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章“对违反工作纪律行为的处分”的规定,违反工作纪律的行为具体有以下17种:

1.工作中不负责任或者疏于管理,贯彻执行、检查督促落实上级决策部署不力,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

2.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不力,对职责范围内的问题失察失责,造成较大损失或者重大损失;

3.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只表态不落实、单纯以会议贯彻会议、以文件落实文件等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行为;

4.党员被依法判处刑罚后,不按照规定给予党纪处分等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失职失责的行为;

5.因工作不负责任致使所管理的人员叛逃或出走;

6.对应当报告的事项不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

7.纵容、唆使、暗示、强迫下级说假话、报假情;

8.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的行为;

9.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

10.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公共财政资金分配、项目立项评审等活动,造成重大损失或不良影响;

11.泄露、扩散或者打探、窃取党组织关于干部选拔任用、纪律审查等尚未公开事项或其他应当保密的内容;

12.私自留存涉及党组织关于干部选拔任用、纪律审查、巡视巡察等方面资料;

13.在考试、录取工作中,泄露试题、考场舞弊、涂改考卷、违规录取等违反有关规定的行为;

14.以不正当方式谋求本人或其他人用公款出国(境);

15.临时出国(境)团(组)或者人员中的党员,擅自延长在国(境)外期限,或者擅自变更路线;

16.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境)团(组)中的党员,触犯驻在国家、地区的法律、法令或者不尊重驻在国家、地区的宗教习俗的行为;

17.在党的纪律检查、组织、宣传、统一战线工作以及机关工作等其他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行为。

信息来源:纪委办公室

上一篇:党的“六项纪律”之工作纪律

下一篇:党的“六项纪律”之群众纪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