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

发布时间:2022-09-07 浏览次数:4106 次

一、案情简介

辛某某是某市国有企业党委书记、董事长,分管房地产分公司。因临近退休辛某某开始盘算如何权力变现,他借口为企业创收的名义,向房地产分公司经理吴某提出要出售地区商铺,意图从中谋利。按规定,商铺作为该公司长期经营性资产,应当经过国有资产评估程序并且报请上级国资主管部门审批才能出售。但辛某某跳过了这些环节,并在尚未经过班子成员讨论之前,已安排吴某着手商铺出售准备。之后在班子成员汤某某提出的反对意见的情况下,仍强行决定将上述商铺以低价出售。这些商铺名义上公开对外销售,但实际上能买到商铺的人都是辛某某的关系户,每套商铺最终售价和优惠幅度都由辛某某决定。辛某某还利用职务便利,借用他人名义为自己低价购买4套商铺,帮助特定关系人低价购买1套商铺,非法占有国有财物298万余元。纪检监察机关审查调查发现,案发前已完成产权变更的商铺成交总价低于市场价2182万余元。法院判决,辛某某犯徇私舞弊低价出售国有资产罪和贪污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50万元。

二、党纪法规

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条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徇私舞弊,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或者低价出售,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注意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是行为人明知自己违反国家规定将国有资产低价出售会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而仍徇私舞弊有意为之,过失行为不构成本罪。

信息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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