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亲友非法牟利罪

发布时间:2022-09-05 浏览次数:4262 次

一、案情简介

近年来,在被查处的国有企业“蛀虫”中,家风不正、家教不严,为亲友非法牟利的案件屡屡出现。

山西省永济市建筑工程公司经理陈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八个市政工程项目的盈利业务交由自己的亲友经营,其亲友非法获利77万多元,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山东某资产经营集团董事长、总经理申某私自决定,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从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商品,给国家造成146万元的经济损失。

赵某在担任河南省某路桥公司董事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向其妻子经营的钢材批发公司,违规采购不合格的钢材5万吨,给国家造成80多万元的经济损失。

二、党纪法规

刑法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为亲友非法牟利罪是指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为亲友牟利,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具体而言,该罪包括三种情况:

1.把本单位的盈利业务交由自己的亲友经营;

2.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商品或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销售商品;

3.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不合格商品。

信息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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