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污与私分国有资产之辨

发布时间:2022-09-05 浏览次数:3965 次

一、案情简介

贪污罪:王某某,案发前任四川省建设信托投资公司总经理。在担任总经理期间,未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召集公司中层干部开会,集体决定由公司投资成立五家关联公司,并议定将公司资金转入这五家关联公司的银行、证券账户用于炒股。王某某实际控制和掌握银行、证券账户。其间,王某某利用职务便利将公司资金通过关联公司账户秘密转入以其亲信职工名义投资成立的公司账户,后又多次私自将上述资金转入其个人实际掌控的公司账户及其母亲个人账户。王某某将部分侵吞的公款用于投资股票,其违法所得用于家庭开销。

私分国有资产罪:除上述行为之外,王某某以单位名义违规制定证券投资考核分配办法,决定以计提奖金或补贴的名义,将公司通过违规证券投资获得的收益及部分本金分发给全体职工及本人。

二、党纪法规

根据刑法第三百九十六条规定,国有企业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认定为私分国有资产罪。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贪污罪与私分国有资产罪的辨析:1.主体、主观方面:私分国有资产体现单位意志,贪污体现个体意志;2.客观方面:私分国有资产是为单位成员谋利,贪污是非法将公共财物占为己有。

信息来源:三湘风纪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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