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当“两栖干部”
发布时间:2023-10-09 浏览次数:4998 次
一、案情简介
(一)公职人员王某,将考取的二级建造师资格证书挂靠到外省某公司,利用证件主管部门数据各省不交互的现实情况为自己谋取个人利益。在市纪委监委对全市开展公职人员挂证取酬专项治理时,王某仍隐瞒自己长期挂证取酬的事实。最终,王某受到党内警告处分,挂证费全额追回并上交。
(二)某镇党委安排副镇长温某某为辖区内某企业提供驻企服务,该公司负责人为表示感谢,提出每月为其发放2000元工资。温某某深知公职人员不能在企业领取报酬,于是提出安排其外甥女司某某到该公司上班,该公司负责人表示同意,并在发放司某某工资时,每月多支付2000元作为温某某的“工资”。经查,司某某分别将代领的共计7.8万元工资及福利转账到温某某妻子的账户,最终,温某某受到党内警告处分,违纪所得全部退缴。
二、党纪法规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四条至第九十七条对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兼职取酬的问题作出明确规定。凡是违反有关规定在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单位中兼职,或者经批准兼职但获取薪酬、奖金、津贴等额外利益的,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三、案例分析
当官发财当两道。身为党员干部,要自觉增强纪律意识,加强党性修养,始终坚定理想信念,恪守廉洁自律的底线,决不能利用职权或工作之便违规兼职取酬,甚至公为私用、损公肥私,否则终将是“竹篮打水一场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