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须知》更新 曾从事P2P、民间借贷业务的不予登记备案

发布时间:2018-12-10 浏览次数:7103 次

人民网12月10日电 近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在证监会的指导下,更新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须知》。《登记须知》新增不予登记情形:申请机构或者其主要出资人曾经从事过P2P、民间借贷等业务。

新版《登记须知》细化了拟登记机构从股权架构、基本运营到从业人员等各方面要求。具体要求为以下三点:

一是针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出现的股权代持、交叉持股、竞业禁止、同业竞争、履职能力、集团化倾向等集中问题,从运营条件、从业人员、出资人、关联方等方面进一步规范私募登记。运营条件和制度方面,增加办公场所独立性、财务清晰、过往展业情况说明等要求,同时特别强调无管理人员、无实际办公场所或不履行完整管理人职责的特殊目的载体无需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从业人员方面,突出竞业禁止要求,进一步明确高管人员兼职问题,强化投资人员任职能力要求、员工人数要求。出资人方面,严禁股权代持、强调股权清晰要求,新增股权稳定性要求,进一步明确实控定义。子公司、分支机构和关联方方面,新增同业竞争要求,严禁通过股权构架设计规避关联方,强化同一实际控制人下多家管理人连带责任及股权稳定性要求。重大变更方面,明确重大事项变更期限及整改次数要求,重申登记机构发生实质变化视同新机构审核,强调强制离职后私募基金管理人职责。

二是提升自律管理效能,引入中止办理流程。为规范行业发展,对存在办公场所不稳定、或有负债风险较高、无实际展业需求、偏离投资主业风险等明显内控不足、展业能力不充分情形的,符合前述两项及以上情形的申请机构,协会给予6个月的整改时间,申请机构应在整改完成后再提交私募登记申请。

三是防范冲突业务行业风险外溢,新增不予登记情形。此前协会已发布《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十四)》,规定了六种不予登记情形。此次,针对申请机构或者其主要出资人曾经从事过P2P、民间借贷等与私募基金属性相冲突业务,为防止此类业务风险外溢至私募行业,保护投资者利益,协会在新版《登记须知》不予登记情形中新增上述情形。(实习生 李玥)

信息来源:人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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